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委托方(甲)委托受托方(乙)用烟叶加工烟丝,但没有直接提供原材料烟叶,而是由乙企业以甲企业的名义购进烟叶再为甲加工烟丝,虽然名义上采购人是甲企业,但实质上还是受托方乙购买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比如,甲委托乙加工一批化妆品,由乙以甲的名义来购买原材料,这个就是属于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就视同乙生产出来化妆品出售给甲,税法中不视同委托加工。

税法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已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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