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如题所述

您好:
一、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由此可见,在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的具体内容大致把法人分为七类。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属于社会不同层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职,尽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只是营利才会产生法人。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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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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