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介绍如下:

1、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

2、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把“公序良俗”上升为“硬法”,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总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而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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