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

如题所述

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或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相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侦查期限规定为2-7个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仍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时,应即逮捕。
5、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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