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受伤劳动争议

如题所述

“外卖骑手”
送餐受伤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赵某某入职江苏省苏州市昆山某站点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下班途中,赵某某接到了站点的电话,告知线上爆单,希望其加班送餐。赵某某同意了加班安排,但在送餐途中不慎骑车撞到了非机动车道护栏,倒地受伤,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忍痛回家养伤。期间,外卖站点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还停止发放工资。赵某某迫于生计压力,一个月后无奈忍痛继续上班。 

在一次送餐过程中,赵某某得知法律援助能帮助自己维权,于是来到仲裁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了解到赵某某孤儿和农民工的身份,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其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受理再补材料,第一时间决定提供援助,并指派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沈伟伟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发现赵某某在证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另一方面因刚入职,赵某某还没有工资流水记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援助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有一笔通过北京某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援助律师准备先帮助赵某某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理赔,受援人表示认同并希望尽快追索到未发放的工资以维持基本生活。
进入仲裁阶段后,因“网约”、“派单”这样的新型工作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打卡”、“坐班”模式,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本案的关键。

援助律师从确定劳动关系“三要素”着手,提出三点论证:

第一,赵某某是该站点的专职人员,提供的外卖送餐服务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赵某某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 

第三,赵某某虽不设底薪,但由站点统一确认接单数量并结算,仅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属于从事站点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而应当认定赵某某和外卖站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援助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缓解其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互联网+”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催生了新型的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工种应运而生。这类新型工种渠道更多元、形式更灵活,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成为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是新业态模式下法律援助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维护,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推荐理由

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当下新业态模式下法律援助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成功维护,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专家评析

“互联网+”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催生了新型的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工种应运而生。这类新型工种渠道更多元、形式更灵活,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成为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为新业态模式下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借鉴,具有典型性和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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