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进行加工,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应税劳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不得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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