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故调岗调薪怎么办

如题所述

公司无故调岗调薪可以:
1、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原来的职位和工资。
2、如果协商不成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3、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维权。
一、单方面调岗降薪违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实际上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未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岗位并适当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但应该由企业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和你协商,擅自更改你的岗位,降低你的工资,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二、调岗降薪如何处理
那遇到这种行为如何处理呢?
1、在公司给你提出调岗降薪,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如果没有书面文件,后续申请劳动仲裁或是诉讼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2、如果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要保持在原岗位工作,并收集整理号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遇到这种行为,要及时去维权,如果在一个月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会视为你接受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
三、调岗降薪有补偿吗?
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一种行为。对于克扣行为,法律有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同时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如果在合同期内,劳动者不同意调岗降薪,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首先先要求单位向你提供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查看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注明工作内容,如果明确了你的工作内容,公司在没有和你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你去其他部门就是违约,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仲裁。
一旦领导提出要给你调岗降薪,应当向单位索要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调岗降薪本质是对你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文件,去打官司都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劳动者要及时维权,如果你在被调岗降薪后一个月内仍无反应得视为你接受单位的调岗降薪行为。
四、公司能否随意给员工降薪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劳动者往往对降低工资提出异议,尤其是工资降幅过大时,而且现实中不乏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经常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假如职工对调整岗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工资待遇提出异议,那么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理由是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岗位并适当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但应该由企业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也有义务调整其岗位。但是,此时企业往往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可以调整岗位,那么就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并不当然享有降低工资待遇的权利。所谓“调整岗位”,一方面指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到适当的岗位,这需要考虑到劳动者专业性质、工作胜任能力、劳动者的接受程度等因素,而不能任意调整;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即应该调整到工资待遇相当的岗位,不能因此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减少,甚至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所以,如果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提出异议,认为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不合理,企业应当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不应该支持调整岗位或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如果企业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待遇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应该予以支持。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合理性的掌握由仲裁员或者法官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和自身的价值观念来自由裁量,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缓矛盾的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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