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如题所述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许多国家实行的对从事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简称教育公务员)即教育行政类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从事教育行政的人员。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10月1日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我国的教育行政人员也将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逐步成为教育公务员。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教育公务员的范围。但是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学校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教育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设置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大型企业中的教育委员会、教育处(科)中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常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或借调一些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某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这些人员虽也行使某些教育行政职能,但他们不是教育公务员。只有具有教育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革教育行政人员的管理制度,实施对教育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教育公务员的优化、廉洁和效能,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对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

一、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贯穿和体现着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我国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也同样体现和贯彻这些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它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主要表现是:在法律上确认每个公民在担任国家公务员方面具有平等的竞争权;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报考、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公开,为平等竞争提供了基础;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民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二)实绩原则,亦称功绩制原则。这是激励公务员勤奋工作和发挥创造性的重要手段。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考核、评价公务员的标准;以实绩大小作为公务员级别待遇、职务升降的主要条件。
(三)物质保障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为公务员提供较优厚的物质待遇,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物质需求。物质保障可以吸引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可以保证公务员安心效力政府工作,遵守纪律,保持清廉,从而使国家行政取得良好的效能。
(四)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对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公务员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依法定的责任和程序解决。这就需要一个规范公务员自身行为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源:人民教育 (199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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