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如题所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被定义为增值税纳税人,他们需要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这些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对于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单位,如果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发包人将成为纳税主体。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设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达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如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非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如果没有境内经营机构,将以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若无代理人,则以接受服务的方承担此义务。此外,多个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一个纳税实体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相关机构制定。




扩展资料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1〕111号印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8章53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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