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转到异地需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杭州社保转到异地需要怎么办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
如果不是新单位或社保机构有要求,也不是要到退休年龄了,可不必着急转移社保关系。
就算以后确定在新城市定居养老,社保不及时转过去,也不会被注销,原社保机构只是会把你的社保账户封存,只要在退休前转移合并即可。
社保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区别很大,尤其是对退休城市的选择。
如果女性过了40岁、男性过了50岁,在外地首次参保的话,那当地建立的社保账户只能是临时账户,到了退休年龄也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同等情况下,大城市养老金待遇肯定比小城市高得多,想要拥有大城市退休资格,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就必须要有当地普通账户,临时账户没有办理退休的资格。
一、杭州社保转入手续+流程
手续:
1、养老保险转移:
将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与杭州市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备注:外省户籍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医疗保险转移: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杭州市医保局(中河中路248号)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即可。
流程:
1、员工提交原社保缴纳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保《参保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给人事;
2、人事将材料提交社保办事窗口和医保中心办事窗口申请转入手续(存在重复缴费的人员还需提供《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费确认表》);
3、办理成功的邮件通知员工,在社保台账中进行登记。
二、杭州养老保险由个人或单位向杭州市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通过网上办理方法;
1、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已办理缴费补足。
2、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地址: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进行申请。跨省转移接续业务需通过平台系统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三、杭州异地社保转移其他流程
省内转入:
(1)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到龄人员,并且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2)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指外省户籍男50、女40周岁以上在我省2010年前已参保的)
(3)按浙劳社险【2000】8号和浙劳社险【2000】186号规定参保人员;
(4)杭州区域范围内的归集人员;
(5)转入基金到账。
跨省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归集地除外;须提供户籍证明)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l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移至户籍地的;
5、转入基金财务到帐。
跨省转出:
1、申请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隶属市社保管理;
2、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四、杭州医保转移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省内转入人员需提供下述材料:
1、《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存在重复缴费的人员还需提供《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费确认表》。
5、归集人员,需提供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资料
转入人员需提供下述材料:
1、《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存在重复缴费的人员还需提供《跨省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费确认表》。
5、女40周岁(含)男50周岁(含)以上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文件。
五、转出人员需提供下述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注:该联系函需凭借转出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去转入地社保申请转入后方能开具),原件,1份
五、杭州医保转移办理流程
省内转入办理流程:
1、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办理的不同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2、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跨省转入办理材料:
1、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事项,提交相应材料。
2、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跨省转出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反馈→归档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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