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病退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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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病退,很好理解,就是因病退休的意思,那么病退需要些什么条件呢?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第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第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到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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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7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中度癫痫;

    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共485条,对多数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共111条,对部分疾病的诊断、治疗、住院时间、次数、辅助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不同器官移植术后、各种恶性肿瘤在表述上进行了统一,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也有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共9章36条。

《办法》确定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医学鉴定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申报鉴定审批程序,明确了医学鉴定工作实施集中鉴定、集中审批的组织方式,提高了审核把关权限,加大了监督和违纪处罚力度。《办法》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人民网-军人病退和残疾等级评定新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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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11

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等。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扩展资料:

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参考资料:军人病退和残疾等级评定新标准出台-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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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06-03
现役军人病退的标准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 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
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有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
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
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
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
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和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
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
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
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
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
排汇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
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
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
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
能 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6-02
评残等级达到因战因公1-6级以上就可以。包括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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