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内容

如题所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以下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用语和范围,规定了公约中的用语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规定了国家的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和权利。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规定了国际航行海的定义和国家的权利。

第四部分:群岛国,规定了群岛国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规定了一国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第六部分:大陆架,规定了国家对大陆架的权益和权利。

第七部分:公海,规定了公海的定义和国家的权利。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规定了岛屿的归属和使用规则。

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的定义和国家的权利。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规定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区域”,规定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定义和国家的权利。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措施。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则和权利。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规定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规则。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规定了海洋争端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规定了公约的实施和解释规则。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生效、修改、退出和附件等内容。

附件部分包括了高度回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部章程、调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和国际组织的参加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公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规则。


扩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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