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邢台市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放的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市民健康,并推动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此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所指的机动车包括使用燃油、燃气等动力或辅助动力的各类上路行驶车辆(不包括铁路机车),其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从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排放的污染物。


市政府高度重视,将防治工作纳入城市规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并通过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交通、发改、公安等部门也根据职责参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并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销售机动车必须附带排放合格证明,且不得销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否则需要维护治理或更换。车辆需粘贴环保分类标志,并根据污染状况和交通流量实行可能的限行措施。


新购车辆需在注册前进行初次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才能上路。外地转入车辆需符合国家和省级排放要求,否则不得办理转入手续。对于在用车辆,定期检测是强制性的,未达标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对违反排放规定的行为,政府将采取严厉措施,包括暂扣标志、强制报废等。同时,环保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管理,确保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


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旨在全面且有效地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城市环境质量。
扩展资料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8日刑台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17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号 公布。《办法》共34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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