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增减集体可以进行土地调整吗

如题所述

户籍增减是集体土地调整的触发条件之一。自八十年代初期农村实施包产到户政策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显著提升,生活水平也因此发生了巨大改善。为确保这一生产模式稳定,以及给农民提供长远规划的保障,1997年实施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进一步地,2017年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了确权,将承包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延长30年至2057年。这些措施,无论是早期的包产到户还是后续的土地确权,都是为了确保农民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是明确的。
然而,长达60年的承包期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增不添死不减”的现象,这给一些农户带来了不便。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对承包地进行微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非因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如确需调整,须得到村集体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目前,农村的承包地大多分配于1997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部分地方可能更早。如果不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到2057年之前,那些1997年之后出生或新加入家庭的成员将无法获得承包地,只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而对于那些男孩较多的家庭,可能面临女儿和儿媳多人却只有一个人的承包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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