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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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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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海 赵翔
2005年5月16日9:14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朱新海 赵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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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家的解释::

在不同的羁押场所,被羁押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一点马虎不得。

在法治日益走向精密与繁复的同时,为普通公众所熟知的一些固有词汇也逐渐被颠覆。比如我们看到某某人又被公安带走了,我们通常会说,那个人又“蹲监”或是又“坐牢”去了。

口语中的“大牢”在法治的视野内,其实已经被制度分解为“拘留所”、“看守所”、“管教所”、“监狱”等等专业名词,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分,尽管它们常常不为行外人所了解。

从普通公众的视角观察,这些名称不一的地方终归都是羁押场所,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噩梦发端之地,只要关的人没搞错,人关在哪里又有什么紧要的?但事实上,在不同的羁押场所,被羁押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都有明确的限定,一点马虎不得。

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由于拘留所和看守所都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也因为有关机关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欠缺对法治的尊奉,使得性质迥异的拘留所与看守所被人为地纠缠在一起,不少地方甚至将两者合二为一。这就是近年来公安部所着意推行的“拘留所”与“看守所”大分家的时代背景。据《法制日报》近日报道,虽然去年全国已约有一百多个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全国除西藏外仍有三百多个拘留所还在看守所的警戒围墙内。今年底,这些拘留所将全部搬出,与看守所彻底“剥离”。

由公安部所推动的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剥离”,是司法改革部门化的一个缩影。因为主导者只是一个部门,改革也就无法走出部门的局限。所以,尽管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宣称两所的分家“将从根本上解决被拘留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关混管的问题”,但“分家不分管”的现实,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司法所内在的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没有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没有立法的及时修正与制度的配套完善,发生在一个部门内部的改革固然有其阶段性的重要价值,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良来说,其意义毕竟有限。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上,均选择将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之所以这样设置的理由在于,看守所的基本职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并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而非旗帜鲜明地指向追诉犯罪。由于侦查人员本身所具有的强烈的追诉倾向,如果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同时赋予公安机关,那么,侦查人员为确保“侦查需要”而随意羁押犯罪嫌疑人也就难以避免。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症———“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之所以频频发生、禁而不止,与看守所目前的制度设置不无关系。若能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至少在制度上可以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使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轻易地发生,从而在制度上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职能部门的拘留所与看守所,无论如何完善内部监督程序,也难逃“左手监督右手”的制度悖论。我们显然不能满足于这种发端于某一部门的“内部约束”。由公安部来推行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分家”,或许是司法改革所沿袭已久的“从技术到制度”的必要一步,但却不是最后一步。对于法治进程而言,更令人期待的,还在于两所与公安机关的“分家”以及治安案件的司法化。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王 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24
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拘留所的工作属于治安行政执法的范畴,而看守所的工作则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拘留所其实是治安拘留所的简称,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同时,也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执行拘留处罚和拘留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妨碍行政、民事诉讼的人,决定司法拘留执行的场所。也就是说,拘留所主要是羁押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对象的场所。
看守所则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拘留所和看守所羁押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一般行政违法或妨碍司法违法行为人,而后者主要是有可能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在羁押期限上,前者最多只能拘留15天,而后者的期限一般都远多于前者;在戒备程度上,后者也高于前者。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则具有刑事司法羁押机关的性质,并且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要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此外,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设置依据的法律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平安网
第3个回答  2018-07-31
  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处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坐牢:即服刑,属于刑事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刑罚后,犯罪嫌疑人就转变为罪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0-26
看守所内关押的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比如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人就关在看守所内。另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也在看守所内服刑。
拘留所内关押的是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人,比如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就关在拘留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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