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办理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 依照残疾标准 易于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者 可直接填写评定表 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 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 签字 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者 必须经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 由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 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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