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例如,A公司2012年5月(不是年初)取得了B公司20%的股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对B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那么A公司将这笔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核算,在后续计量时,A公司只能以其取得B公司股权(即2012年5月)后,B公司取得的利润为基数确认投资收益?此外A公司和B公司的顺流或逆流交易如果发生在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之前(如A公司卖给B公司的商品,B公司只卖掉一部分,剩余的一直未卖掉)应该不用考虑吗?

是的 应该以 B公司取得的利润为基数确认投资收益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产生的损益予以抵销,但是交易损失应予以确认。(未与第三方交易时)
如果交易发生在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之前 不用考虑。追问

若投资后未发生关联交易,投资收益=B公司6-12利润合计×20%,如果2012年5月20日为交易日,投资收益=B公司6-12利润合计×20%+B公司5月份利润×(31-20)/31×20%(要这么算吗?)

追答

是的 被投资单位交易前产生的利润与投资单位无关,交易后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利润跟投资单位相关,权益发下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20日前投资单位还未对被投资单位投资 产生的利润与被投资单位不相关。20日后投资单位对该公司进行投资,权益法下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5月份利润/31*(31-20)*20%

追问

5月份利润×(31-20)/31×20%算出来应该不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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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11
权益法,就是说,投资方按占有被投资方的权益享有被投资方的净资产。
对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来说,增加的主要方式就是增加净利润。净利润增加,净资产增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增加被投资方的盈余公积,减少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被投资方的净资产额不变。
也就是说,在取得净利的前提下,被投资方实际因获利增加的数额就是净利润的值。
如:
被投资方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现在公益金已不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万元。
则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增加:100-10-5=85万元,盈余公积增加10+5=15万元,本期因获利而总共增加的净资产为85+15=100万元,就是本期获得的净利润的金额。
所以,对于投资方来说,以所占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比例计算其增加的权益,就应以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数计算,而不是利润分配后的金额。

被投资企业用于分配给投资者的部分不一定是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因为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余额,可能被投资企业只分配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转成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了,留待后期使用,可能在后期被用来增资等,并不分配给投资者。

你的补充问题:
这就是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就像日常生活中,你结婚了,你夫人每个月多赚2000元,你就相当于每个月多赚了1000元,尽管你夫人并没有每月将1000元交到你手上一样。这就是权益法。
而你老了,你儿子成家了,每个月多赚了2000元,你只能认为这2000元是属于你儿子的。只有当儿子每个月将其中的1000元给你时,你才能确认每个月1000元的收益。这就是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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