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3月份想调整2008年的开办费和厂房装修费,当时这两项是分别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5年摊销。税局开清缴会时确认开办费可以一次摊销,装修费可以按剩余租赁期摊销,我想按新的方法计算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和相应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按调整后的损益科目金额直接填写2008年所得税汇缴表相应项目,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向税局说明调整情况。不知我的做法是否正确?我问税局专管员回答要等事务所审计后出报告认为有错才可按报告调整,那我只能等审计后再调整吗?我的做法有错吗?还是税局说的不对?我该怎么办?十万火急,跪求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