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718/86332.html进这个网站!!!就知道了!!!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产生和基本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为了帮助维护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和平,由联合国组织的有军事人员参与、但无强制执行权力的行动。维和行动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一般由安理会授权,特殊情况下由联合国大会、特别联大或紧急特别联大授权。维和行动分为两大类: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定,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在实践中的创举。“大国一致”既是联合国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联合国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基础和条件。联合国诞生不久,冷战开始,美苏长期对抗,“大国一致”的原则被破坏,联合国难以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履行宪章赋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使命。在这种特定的国际环境下,首先在美苏利益的边缘地区,联合国维和行动应运而生。1948年5月15日,阿以爆发第一次中东战争。由于美苏都反对阿拉伯国家在英国支持下发动这场战争,联合国第一次维和行动得以产生。5月29日,安理会通过第50号决议,呼呼双方停火,由联合国组成“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监督停火。它由联合国调解专员领导,包括军事观察员572人。这些军事观察员是联合国工作人员,佩带联合国袖章,不携带武器,他们是中立、公正的,不偏向争端的任何一方。这些作法成为后来的维和行动的重要准则。联合国首次派出维和部队是在1956年。这年10月29日,第二次中东战争爆发。11月1日,联合国召开第一次紧急特别联大,根据加拿大外交部长皮尔逊的建议,决定组建联合国紧急部队,监督英、法、以从埃及撤军。紧急部队由6000人组成,经埃及同意,从11月15日起陆续进驻埃及。紧急部队是在美苏一致反对英、法、以在苏伊士运河的侵略行动,均不反对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情况下建立的。在建立紧急部队时,为避免大国的控制,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提出安理会五大国不参加维和部队,由中立国军官担任司令,这成为冷战时期维和的惯例。他还提出如下原则:第一、维和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采取的临时办法,并不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第二、维和行动只有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第三、维和部队只有在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即中立、同意和自卫三原则,又称哈马舍尔德三原则)。这三条原则,对联合国后来的维和行动具有指导意义。二、冷战时期的维和行动冷战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经历了初创(1948~1955年)、发展(1956~1978年)、停滞(1979~1987年)三个阶段,在近40年的时间里,进行了13项维和行动。参与国多是中小国家,维和对象一般在东西方非直接对抗的地区。美、苏的势力范围一般不让联合国插手。从1979~1987年,由于世界许多热点地区都涉及大国,如苏联支持古巴向安哥拉出兵,支持越南入侵柬埔寨,并亲自入侵阿富汗,美国入侵格林纳达等,联合国没有采取任何新的维和行动。这个时期的维和行动主要在中东。在总共13项维和中,中东占8项。即:1、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194815129~今):停战监督组织是联合国建立的第一个维和组织。在该组织的主持下,1949年2~7月,以色列先后同埃及、约旦、黎巴嫩、叙利亚签订4个停战协定。1949年8月起,停战监督组织成为安理会的一个正式附属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阿以之间上述4个停战协定的执行。2、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56111115~196715119):1956年11月15日,紧急部队开始进驻埃及,监督英、法、以军撤军。1967年5月19日,应埃及总统纳赛尔的要求联合国紧急部队全部撤出埃及。 3、联合国黎巴嫩观察组(195816112~1219):1958年5月,黎巴嫩发生武装动乱。黎巴嫩政府在请求美国进行武装干涉的同时,指控倾向于社会主义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由埃及、叙利亚、也门组成)支持黎巴嫩动乱分子,要求安理会讨论这一问题。6月11日,安理会决定建立“联合国黎巴嫩观察组”,实地核查黎巴嫩的指控。11月16日,观察组撤出。 这个还不是很完整,若要完整回答,去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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