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票据的原则

什么叫票据的原则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编辑本段]特性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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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 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四、票据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五、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六、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七、票据的追索权 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八、票据关系人 出票人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 款或承兑。 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 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编辑本段]种类
  九、票据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一)本票: 定义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 7.金额;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种类 1.一般本票: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二)旅行支票: 定义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银行大旅行社开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支票的金额是固定的。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支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出票人名称; 3.购票人的初签; 4.兑付人的复签; 5.固定金额; 6.记名抬头人。 (三)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必要项目 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 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 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3.出票人签字; 4.出票日期和地点; 5.付款地点; 6.付款期限; 7.金额; 8.收款人的名称等。
  [编辑本段]丢失说明
  十、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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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27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没有原则,票据只是物品。
第2个回答  2010-05-27
无因性
要式性
文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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