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如题所述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新技术在建筑业的广泛应用,本办法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旨在更好地管理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条定义:建筑新技术指的是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如深基坑支护、高效钢筋技术等。示范工程是指采用6项以上新技术的工程,其立项审批和监督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司与科学技术司共同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监督和应用成果评审,具体实施由委托管理单位执行。


第四条,立项条件包括新开大型项目、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工程,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等,且已列为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可在三年内完成新技术内容的申报。


第五至第七条,省级建设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工程后,申报单位需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建设部审批。通过审核后,项目被列为示范工程。


第八至第十一条,强调了地区和部门对示范工程的管理,执行单位需严格实施计划并提交详细的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应用综合报告等,以评估新技术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和新技术的实施、创新、质量提升及经济效益等。评审结果将对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构成、选取方式,以及评审流程和保密规定,评审结果需经多数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示范工程的表彰、问题处理和废止旧办法的条款。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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