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简介

如题所述

福建高等法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省的省级审判机构,其历史可追溯至1927年。该法院的初始设立地在福州,省会的司法中枢。然而,在1938年5月,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福建高等法院被迫迁移至永安县,同时在闽清县(后迁至闽侯)设立临时分庭,以适应战时局势的需求。

至1934年11月,随着战争局势的缓和,福建高等法院再次返回福州,恢复其在全省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927年11月,根据国民政府的改革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分庭进行改组,实行院长制,刘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院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

福建高等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理各类刑事第一审案件,特别是涉及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重要案件。此外,它还处理不服地方法院或县级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和抗告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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