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2-4种特殊销售方式,其销售额如何确认?

如题所述

特殊销售方式及其销售额的确认如下:

1、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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