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一、委托贷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委托贷款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二、企业接收委托贷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付委托贷款利息会计科目怎么做?

计提应付的贷款利息时:((若属短期的利息计入“短期借款”,若属长期的,而利息又分期支付到期付本的)借:财务费用--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四、付委托贷款利息会计科目怎么做?

计提利息比实际付给银行的利息多,直接用红字冲销即可具体分录明细如下①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贷:应付利息②支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③利息结清(本题为计提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分录如下)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红字)借:应付利息利息结清后,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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