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如题所述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为了遏制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并随着实践发展逐步完善;近十年来,更是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生数量位列第一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历经两次法律修改,分别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增加至四种。

(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

在危险驾驶罪设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加以规范。2010年前后,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符合现实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设立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增加至四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两类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打击的范围,进一步拓展了危险驾驶罪制裁的行为种类。同时,该条法律还增加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处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若有对这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法条前款规定处罚。

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首先应当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要件,因此需要对“道路”和“机动车”的范围做出界定。其次,《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即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行驶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其构成要件也存在差异之处。

(一)道路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对“道路”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危险驾驶罪是公共危险犯,所保护的法益是道路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尽管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法规对“道路”进行了一定级别的划分。但是,在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时,应以公共危险为衡量标准,而不应以行政法规的道路级别为衡量标准。

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即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就应当认定为“道路”。

(二)机动车的认定

2011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对“机动车”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汽车、摩托车、挂车、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与之相对应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行为方式一:追逐竞驶

1.行为内容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二人以上追逐竞驶才能成立,单个人实施的追逐竞驶也能成立本罪。

2.情节要求

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对此,应结合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即使追逐竞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就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3.责任形式

追逐竞驶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是,追逐竞驶的故意并不仅限于行为人赌博竞技、追求刺激的目的,不论行为人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故意追逐竞驶,只要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危险且情节恶劣的,就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四)行为方式二:醉酒驾驶

1.行为内容

醉酒驾驶,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酒驾案件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的严重程度高于酒驾,酒驾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如果行为人达到酒驾程度而未达到醉驾程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情节要求

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要求造成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身体遭受损害,才成立犯罪。反之,没有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不能成立危险驾驶罪。例如,在没有车辆、荒无人烟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为不具有公共危险,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3.责任形式

醉酒驾驶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并不需要十分具体和准确,即不需要精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需要有大体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下,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即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五)行为方式三:超员、超速行驶

1.行为内容

超员、超速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限乘人数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机动车。危险驾驶罪中的“校车”既包括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也包括没有取得使用许可的违章从事接送学生业务的校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是指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等业务的车辆。既包括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也包括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

2.行为主体

除驾驶人员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成立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员、超速行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指使驾驶人员超员、超速行驶,或者明知驾驶人员超员、超速行驶却不加以阻止,放任其超员超速行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立危险驾驶罪。

3.情节要求

成立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要求达到严重超员、超速的程度,一般的超员、超速行为不成立危险驾驶罪。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为抽象危险犯,成立危险驾驶罪,仅要求给他人的生命、身体带来危险,不要求发生人员伤亡等后果。

4.责任形式

超员、超速行驶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成立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超员、超速行驶的故意。

(六)行为方式四: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1.行为内容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是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行为主体

除驾驶人员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成立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指使驾驶人员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明知驾驶人员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却不加以阻止,放任其违规运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成立危险驾驶罪。

3.情节要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根据行为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车辆的安全状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4.责任形式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成立这一类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自己违规运输的是危险化学品,但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为哪一种危险化学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