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档案实效”是否应为档案失效?
档案失效是指档案失去其效力,不为相关机构(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承认。档案是不能自己保管的,自己保管有修改之嫌疑,故自己保管不好。为保证档案真实性和有效性,故需要相关单位保管。
根据人事部现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你的档案管理属于本规定调整对象。
该《规定》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选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的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因此:
第一、你要取回档案,须有调档函;如果没有,可以找一个单位帮
你开具,这个是看你的相关社会关系了。
第二、你如果现在不取回档案,不交费用任何人也不得丢弃损毁,
否则会承担相应责任。但以后想调用时须补交费用,只是
其刁难。为了保证你使用方便,建议你按时交吧。
第三、如果你不是去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没有
必要取档案。
详情参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dcrlj.gov.cn/Html/rszc/2006-1/22/211634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