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出去再迁回来,只需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就可以回原籍落户的。相关材料有:
1、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农村户口迁出去再迁回来需要满足的迁移条件如下: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迁移户口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当事人的迁入申请;
3、当事人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签发《准迁证》;
6、当事人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当事人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