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如题所述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不能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包括四肢瘫、双下肢截瘫、严重偏瘫、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残疾。基本上不能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包括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两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残疾。能部分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包括双小腿截肢或缺肢、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级残疾。能完成一些日常生活活动,但存在一定障碍,如单小腿截肢或缺损、一肢功能中度障碍、双下肢不等长、脊柱强直等。
这些标准是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影响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来划分的。
残疾证评定标准办理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医疗而不能或暂时不能恢复视力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听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不能进行听说交往。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两类。
3、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两类。
4、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伤,老年期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5、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6、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综上所述,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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