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在于以下两点:
一,首先,在我国传统社会之中,“家长制”、“家长制作风”存在的基础在于:名义上各级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命的(各级官员都是朝庭的“命官”,其命运只能由皇帝的好恶而决定、都只能依附于皇帝本人);但是,在上级官员面前,下级官员的种种权利同样地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上下级官员之间在事实上更多地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犹如上文中所剖析的那样,“家长制”、“家长制作风”的恶习在目前国家机关中仍然有着一定的影响,它也是导致目前不能
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尽快建立起一支具有
独立人格的公务员队伍系建设
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当务之急。我们说,《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传统的家长制、家长制作风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且成为不能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源的时期,应当首先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在实践中确实落到实处、尤其是不因领导的打击报复而受到影响,才能够打破上下级公务员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下级公务员敢于拒绝上级的违法命令和决定。
二,其次,公务员独立的人格不仅仅表现为其合法的、合理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同时还应当表现为其必须对自己行为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一是在强调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打破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人身依附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义务进行监督、惩戒,以防止因公务员自身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而不能依法行政现象的发生。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违反相关义务之后的惩戒措施及惩戒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社会实践之中,还应当加强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监督,对于其违背《公务员法》
中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且予以严厉地惩戒,使得法律和纪律确实成为公务员的“
高压线”,使得公务员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而保障公务员不因自身的徇情、徇私等违法、违纪现象影响到依法行政。二是,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系其法定义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