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租公共区域收益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一、物业出租公共区域收益的法律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二、小区公共收益有哪些方面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如,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现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三、《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账户中“小区公共收益”科目,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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