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异地开设基本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规定: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外地开立一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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