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什么相结合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增强文化自信,促进自治州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优先促进农牧村公共文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证公共文化服务需要。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培养乡土文化人才、文化能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进行传播推广。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第三方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产品,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和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自治州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剧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剧场(馆)、文化广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公共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有综合文化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村(社区)应当建有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体育活动广场、电影固定放映场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农牧村集贸市场等人口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中心、旅游景区(点)、旅馆等场所可以因地制宜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选址和布局,应当优化配置,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覆盖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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