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比较特殊,原告在一审法院判决中没有就我们的共同财产提出诉讼,只要求抚养费等,在提供我提出存款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有利于我的判决,判决给我部分存款和负担部分抚养费,但没有就我主张的要求她返还婚前做生意投资款做出判决,法院也判决另案起诉,一审不服她在提起上诉时也没有就婚前投资做出说明,二审当中法官做了调解,同时她又放弃抚养孩子的主张,经调解孩子判给了我,给了三万的抚养费,当时只想着要孩子了,没有就婚前投资返还做出说明,调解书我已经签字,还能否就财产返还提起诉讼,在一审起诉我期间她把属于我们共同投资的资产私自转卖。我还能不能要求她还返,这部分财产我能证明是合伙投资。我有必要再另案起诉吗
如果可以另行起诉,判决我胜诉,对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或者是其为实际出资人产权证上为其父母名的房产,如果可以证明购房合同和发票是其属名)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子女的抚养费太少不足以支付目前的开支可否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这种情况起诉胜面有多大,可以执行的可能性有多大。
我们的所有资产都由她掌握,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因为在外面又有了新欢所以不要孩子了,这样的女人还值得同情吗,有时想就这样算了,可真有点咽不下这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