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总质量超限,二是外廓尺寸超限。
车辆总质量超限,取消了从2004年全国联合治超确定的每轴1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不超过55吨的认定,调整为二轴货车总质量不超过18吨、三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27吨、四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36吨、五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3吨、六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9吨的认定标准。
由于车辆安装轮胎数量及宽度、驱动轴数、空气悬架等因素,同一车型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外廓尺寸超限由三种情形: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1、超载30%以上不足50%的罚500元扣6分
2、超载50%以上罚1000扣12分
3、超载30%以内罚200扣2分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超限超载到底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