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历史的请进!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西藏的稳定和发展有何意义?
2.你对农奴制度的认识和看法。
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另外,请结合具体事例(至少两例),谈谈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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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世纪西藏的历史性巨变 民主改革50年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西藏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迸发出创造美好生活的巨大热情,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有了制度保障。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从此进入了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昔日的农奴和奴隶从此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他们依法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1965年以来,共制定了25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有效地维护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
  2 农奴制是一种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制度,在这种黑暗的制度下,农奴事实上没有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可言。上世纪中叶,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已是现代文明世界中残存的中世纪孤岛,其政治之黑暗、经济之凋敝、文化之落后、民生之困苦,令人触目惊心。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周源研究员说,中外历史比较研究证明,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反动性、残酷性较欧洲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封建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是社会经济结构的严重畸形。占人口不到5%的农奴主,却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没有土地。农奴和奴隶分为差巴、堆穷、朗生等三个阶层。前两者属于农奴,后者属于奴隶。他们不能随便离开领主,还要给领主支差,负担各种劳役和差役。他们被领主当作私有财产随意支配,甚至用于赌博、抵债、赠送、转让和买卖。

  二是三大领主结成一体,构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权。在旧西藏,神权与政权结合之紧密,远非中世纪的欧洲可比。西藏的寺院远不是那些不了解旧西藏的人们想当然地认为的那样,仅仅是礼佛念经、远离尘世的清静无为之地,而是全面影响、控制西藏社会生活的政治实体(参与管理各级政权)、经济实体(广有庄园和农奴),乃至军事实体(不少寺院拥有武装力量)。在这种政教合一的体制下,西藏的宗教已绝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与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对广大农奴实行专政的工具。三大领主居高临下,以神佛的名义向匍匐在地的农奴们发号施令,要求他们安于现状,忍受农奴主们的经济盘剥和政治压迫,以求得虚无缥缈的来生转世。

  三是对广大农奴基本人权的极端无视和践踏。西藏统治阶级制定了以《十三法典》、《十六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要旨就是维护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即将人分为三等九级。其法律的核心是以人有等级之分的基本价值观确定命有贵贱之别的社会规范。如《十六法典》中的“伤人抵罪律”款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者手足。主仆之间,主失手伤仆,除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就藏族地区因袭的“赔命价”习惯法而言,人命贵贱之分可谓天壤之别,上等人“其尸价与黄金等量”,而属于下等人的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人“命价值草绳一根”。

  西藏农奴制从总体上表现出对文明和进步的极端反动,这种制度保护的只能是愚昧和寄生,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活力都被扼杀掉。“因此,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中国共产党领导西藏各族人民埋葬西藏农奴制,解放百万农奴具有无可置疑的正义性和正当性。”西藏社科院副研究员孙勇说

  3实现祖国统一 维护民族团结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a 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特殊政策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以来,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贫困地区的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未解决温饱的人口逐年下降。据统计,1995年,民族八省区共解决400多万人的温饱问题,占全国同年解决温饱人口的80%。1996年解决了558万人的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然相当突出,扶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

  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贫困面大,而且贫困程度最为严重。从贫困面的分布看,列入“八七计划”国家重点扶持的592个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有257个,占43.4%。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地理环境封闭,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育滞后,扶贫攻坚的难度较大。为保证如期完成扶贫攻坚目标,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了享受一般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外,还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扶持优惠政策:

  (1)放宽了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扶持标准。1986年,国务院确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标准是:一般贫困地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50元以下,但对革命老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县放宽到200元(牧区300元)以下。全国通过放宽标准而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62个,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51个,占82%。

  (2)在扶贫资金、物资上向少数民族贫困县倾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优先给予照顾。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基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据统计,1995一1997年三年间,国家对民族八省区共计安排142亿元扶贫资金,加快了民族地区的脱贫步伐。

  (3)实行优惠政策。放开国家计划外农、林、牧、矿产品的销售;允许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积极兴办适合当地资源优势的中小型企业,经审批允许根据当地的特点和优势对国家的产业政策作某些补充;继续减免贫困户的农业税,对没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所欠的扶贫贷款,适当延长其还款期限,停止逾期罚息,并允许停息挂帐;尽量减少贫困县购买国库券任务,对贫困户免国库券;核定贫困县上交税收基数,超收全留等。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族贸易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扶贫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到位。

  (4)国家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将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作为投放的重点。通过实物投入的方式,使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条件得以改善,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据统计,从1995—1997年的三年间,国家对民族八省区共投入以工代赈资金50亿元,占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总数的41%。

  (5)加强牧区的扶贫工作。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草原45亿亩,占我国草原总面积的90%以上,占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49%,我国的六大草原基本上都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198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制定了牧区扶贫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了每年5000万元的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确定了27个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其中26个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将牧区的扶贫工作纳入到全国扶贫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积极扶持牧区建设,从1986年到1993年,中央和地方仅投放在内蒙古、新疆、青海三省区的“防灾基地”建设资金就达53458万元,帮助这些地区进行以水、草、料、棚、饲料加工、牧民定居为主要内容的牧区基本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1995一1997年,国家对牧区草原建设各项补助专款共计42680万元,极大地促进了牧区的经济发展。

  (6)设立“温饱基金”。针对国家当时重点扶持的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国家从1990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管理。自1990年至1993年,共安排温饱基金21286万元,实施扶贫开发性项目221个,这些项目覆盖了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117个县,占82%。这些项目的实施,使30万贫困群众解决了温饱,有100万贫困群众不同程度的增加收入,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实施,“温饱基金”的使用范围从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增加到257个,资金规模也相应增加,从1990年的45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l亿元,从1990年至1997年,温饱基金共计安排54035万元,实施项目563个。“温饱基金”的设立,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生产条件,促进了当地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效地带动了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解决温饱问题。

  (7)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智力支边活动,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培训人才、制订规划、进行项目论证和咨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等,重点联系广西的左右江地区、贵州省的黔西南州和毕节地区,帮助这些地区解决了许多扶贫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了少数民族贫困县干部的科技素质,为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b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c西电东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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