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窃公司重要资料及合同,如何处理

因与公司离职补偿未谈妥,离职1个月的员工到公司偷窃了数份重要资料及6份合同复印件,包括尚在执行中的合同,公司已经报案并已经立案,现员工告到劳动局,要求支付巨额赔偿,他根据之前资料及合同伪造了对公司不利的证据,公司和派出所找了他近2个月了也找不到,派出所要我看到他时直接打110报案,请问如果在劳动局开庭的时候看到他,能报110吗,再有重要资料及合同能做损失鉴定吗,公司准备就偷窃案起诉这个员工。

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部门开庭见到可以打110但应不影响仲裁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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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2
窃取商业秘密,可以报警处理
第2个回答  2010-05-12
给你推荐京都律师事务所,他们有一批专业的刑事律师。
第3个回答  2015-09-08
如果偷窃的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准备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则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4个回答  2010-05-12
可以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