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海底和洋底及其下面设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全称)是一项由63个国家于1971年2月11日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的重要条约。这项条约是在1970年联合国第25届大会上通过的,自1972年5月18日起生效。其核心内容是禁止在海岸线12海里以外的公海海底放置和试验核武器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允许签约国对其他国家在指定区域的活动进行监督。
该条约的发起源自于联合国,最初的签字国包括美国、前苏联和英国等22个国家,后来已有84个国家加入。它的签署旨在防止国际冲突,维护无核化地区的和平,同时也是对《南极条约》、《外层空间条约》和《拉丁美洲无核化条约》等其他国际条约的补充,旨在确保海洋资源的和平开发与利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
20世纪60年代,随着海洋技术的发展和海底资源的开发需求,核武器在海底部署的问题引发了全球关注。因此,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设立专门委员会研究海底和平利用问题,以确保开发活动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69年,美国总统进一步指示寻求禁止海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条约,同时防止军备竞赛。
最终,在1971年2月11日,包括22个国家提出修订意见的签字国在上述地点集结,正式签订了这一条约。自条约生效以来,它一直致力于维护海洋的和平与稳定,确保人类共享的海洋环境不受核武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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