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如下: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发现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由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进行初步认定兼救国,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报送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育考试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违规行为的处理:
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后,应当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对考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距温。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分为以下四类: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成绩。
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取消所有科目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规行为的申诉:
考生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敏码15日内向教育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