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全责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如题所述

车祸全责保险公司应按下列标准赔偿:
1、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等;
2、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
3、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等;
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一万元,无责任一千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十一万元,无责任为一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有责任两千元,无责任为一百元;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赔偿标准是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者商业险,其赔付方式为: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再保险限额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三者险也不足赔偿,作为司机车主需要承担其他部分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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