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费用;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一、单位未缴纳社保,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
失。
该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1、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
2、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其它费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