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老保险政策

如题所述

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介绍(一)正常参保:
      1、可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我县为2009年8月3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PS:时间节点2009年8月31日,区分老年参保人员和中青年参保人员。
      2、不可参保范围:
      (1)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3、参保所需材料:
      新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上述资料原件、复印件在户籍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4、缴费档次:
      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200元、二档300元、三档400元、四档500元、五档600元、六档700元、七档800元、八档900元、九档1000元、十档1500元、十一档2000元、十二档3000元,十三档4000元13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PS:对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2级重度残疾人员,将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100元。新的代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缴费标准提到到13个档次是自2022年1月开始执行,之前只有5个档次,最高900元。
      5、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中青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40元、二档50元、三档60元、四档70元、五档80元、六档90元、七档100元、八档110元、九档120元、十档130元、十一档140元、十二档160元、十三档175元。
(二)养老待遇给付:1、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
      1.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符合条件(2009年参保,且无中断缴费)的鼓励缴满15年,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选择不缴费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依据国家基础养老标准调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作适时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3、增发养老待遇:
      1.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高龄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应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或设有指纹采集点的社区参加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待通过资格核查后,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5、领保人员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6、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7、仍在服刑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刑满释放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刑满释放之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刑满释放次月起,本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8、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9、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资助)、政府补贴、转移收入、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3、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中青年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且在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领保人员在2015年1月1日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做一次性退还处理。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均只能在参保缴费状态才能办理,若已领取待遇则不能再办理转移。
      1、市内跨区县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向原参保地提出申请(需户籍已迁到我县),由原参保地社保局将其参保信息迁出,并将参保档案交给参保人。参保人将参保档案交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操作迁入。
      2、跨险种或跨省市转入:
      先在我县参加居民养老,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到转出地。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将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账部分转移至我县,待我县收齐资料及财务确认到账后,由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在业务系统维护。
      3、跨险种或跨省市转出:
      申请人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发《联系函》,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科收到《联系函》后,再将其养老关系及个账转出。
(五)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文件依据《关于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渝社险发〔2011〕11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在我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在一个或多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后,同时领取了多份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2、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含独生子女待遇和高龄待遇,下同)应予以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3、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文件规定,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社保基金的,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调查、核查骗取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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