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规定是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的权利:
1、执行董事会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利;
2、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有决议权;
3、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少、规模小的,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时,执行董事一般为董事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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