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过马路需要像机动车辆一样看红绿灯吗?

如题所述

骑电瓶车过马路需要像机动车辆一样看红绿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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