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E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14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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