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开户流程具体是怎么样的?需要什么证件?

如题所述

浙商证券发债对股票的影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2-15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公司因聘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安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及华安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6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3,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000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人民币9,433,96226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490,566,03774元,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预付的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2,587,3732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7,978,66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55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75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18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4,124,281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62元/股,募集资金合计2,804,999,86422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用2,3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802,699,86422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720,87196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01,109,18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897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一)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1、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陈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第二批6家科创板做市商名单出炉,分别为哪些?有你的股票吗?

对公司股价影响不大。

债务融资也是公司正常融资方式的一种,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债券融资哪怕是用于还债,都不会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是由于巨大的债务危机发债,那么可以视为对股票巨大的利空,因为巨大债务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新闻记者全新获知,中国证监会审批了第二批证券公司科创板做市商资质,共6家,各是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加上9月份审批的第一批8家,目前为止,得到科创板做市商资质证券公司一共有14家。好几家组织觉得,科创板股票引入做市规章制度,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

做市商制度是科创板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买卖制度体系。《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竟价前提下,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也明文规定“科创板股票买卖推行竟价,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体制,做市商能够为科创板股票给予双边报价服务项目”。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规定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2022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主要包含做市商国家产业政策与程序流程、内控管理、风险性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知识。2022年7月15日,上海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确定了做市服务项目申请和停止、做市商权利义务、做市商监管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对科创板做市买卖业务流程做出更为实际优化买卖交易监管和分配。

现阶段科创板做市商业务流程发布已经进入倒计时。之前的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审批了第一批8家券商的科创板做市商资质,各是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和恒泰证券。

实际进度层面,据《经济参考报》据了解,以上8家证劵公司已经申办换证券基金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有关工作顺利开展。依照过去证劵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积累的经验,预估第一批做市商于近日就能完成证券基金业务流程许可证书换,进行业务流程发布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证劵公司表明已经积极推动资质申请办理各项任务,因而,可能有近20家证劵公司将举办科创板做市业务流程。

交易中心层面,有关技术系统已经就绪。现场记者销售市场组织了解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依次机构证劵公司组织开展了4次技术性功能测试,认证做市商技术性系统的功能,检测技术系统安全性,有关技术系统早已就绪。除此之外,新闻记者获知,上海交易所已创建科创板做市业务管理系统,目前已向对符合条件的证劵公司对外开放,后续做市商能通过该平台办理备案具体科创板股票,为特殊个股给予做市服务项目。

多个组织均觉得,科创板股票引入做市规章制度,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

中信证券表明,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科创板销售市场已经有473家公司,总市值贴近6万亿,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支持实体经济、处理科创型企业资金需求的主要版块。做市商制度可以抑止股票价格操纵行为,有利于投资人潜心公司自己的价值、推动股价发觉与有效标价,从而能够吸引住长期性投资人,为科创板股票销售市场产生增量资金,有利于科创板销售市场充分发挥服务项目我国科技创新公司发展、推动股权融资功能的。

兴业证券觉得,2022年,科创板做市商制度宣布落地式,推行“竟价规章制度为主导,做市商制度辅助”混合的买卖规章制度。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深化改革并向纵深迈入的具体表现,对提高资本市场延展性、健全销售市场内部平稳体制、推动科创板市场运行稳定、提高长期性投资人参加意向都有着积极主动长久的实际意义。

“科创板做市体制做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探寻,以自主创新为指引的科创板销售市场再一次站到了改革创新的前沿,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创新‘实验田’功效,适度发布科创板做市体制将成为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创新性的一次强有力试着,有助于推动各市场持续发展,为日后继续在创业板甚至中小企业板营销推广吸取经验。”国泰君安表明,科创板做市业务流程有益于改进科创板投资者构造、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交易效率、提升销售市场可靠性、提高科创板配备使用价值,与此同时,整体实力坐落于行业前列的证劵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标准、财务内控管理完善、经营稳定、抗风险强等情况下,对进行做市业务流程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和实际意义。

浙商证券老总吴承根还认为,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混合的买卖规章制度,是中国股市买卖规章制度的一大自主创新。做市商的引入不但能够提高个股的流通性、减少股价的不确定性,还给其他版块引入做市商制度奠定基础。

“科创板引入做市商体制是中国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的重要阶段之一,能够达到投资人、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三赢’,对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战略地位重要。”招商证券衍化投资部执行总裁唐胜桥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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