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车,挂靠别人公司,二年后要转到我自己公司。发票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可以委托代开发票,需要有代开说明的委托书,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局。开一整年的发票也是一样按照3%征税。不能开专票。像这样的车辆不仅要设法处理发票问题,还有增值税的问题。因经营的需要,将车辆过户到被挂靠的公司,从形式上看,车辆产权发生了转移,但从挂靠协议来看,挂靠协议明确车辆产权仍属A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7号)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但是应当注意,此登记并非所有权的登记,而是为了上道行驶的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故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挂靠单位仅是登记的名义车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车主.因此,在车辆挂靠经营中,即使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挂靠车辆始终应当为实际出资人购买车辆的挂靠者所有.增值税征收是以有偿为前提,列举的"视同销售"为例外.A并未向被挂靠公司收取车辆的价款,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A,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车辆产权并未实质发生转移,A不属于有偿销售货物行为.以后被挂靠公司将车辆再过户给A,其间也不存在收取车辆价款,也同样不属于有偿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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