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转公办最新政策

民办转公办最新政策

民办转公办最新政策如下: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4、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或转为公办学校,或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5、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6、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7、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合作或挂牌的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8、名校办民校公参民的治理,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渡。
文件最后规定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署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要求在今年8月底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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