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担保人责任

如题所述

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

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扩展资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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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30
你好,信用社 贷款担保人 责任要看当时你 担保贷款 时的担保协议是如何约定的。1、假如担保协议中约定贷款人不按期还款时由信用社直接在你 工资 卡中扣款,那么信用社可直接扣收,并且无需履行通知义务。2、没有此约定的,即便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也应该通过 诉讼 ,才能依照 判决书 对你的账户进行扣款3、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信用社更无权擅自扣款,否则便构成民事侵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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