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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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某 因 琐 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 据 所 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能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3、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请分析:

(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2)吴某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

4、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该市政府作出裁决,确认市公安局拥有土地使用权,该市检察分院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市检察分院应提起何种诉讼?为何?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本案有哪些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参加诉讼?可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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