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如题所述

为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土地流转的推进,保障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事宜。主要内容包括:


1. 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养殖、作物栽培和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配套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等。具体分为生产设施(如温室、畜禽舍等)和辅助设施(如检验检疫设施、仓储用地等)。


2. 分类管理: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占用耕地需在项目结束后复耕。对于附属设施用地,各地应制定科学的规模控制标准,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5%-10亩。


3. 设施农用地选址:强调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限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4. 规范审核程序:设施农用地的建设与用地需经过经营者申请、乡镇政府审查、县级政府审核等步骤,并确保土地使用符合协议约定。


5.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用途符合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各省级部门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通知发布日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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